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造成红色资源破坏的,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红色资源属于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建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