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的,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