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或者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的,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