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提升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