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科学认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赓续传承的原则,确保红色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