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在国庆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以及纪念天津解放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

倡导在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开展升国旗仪式、缅怀祭扫、入党入团入队仪式、成人仪式等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