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三十三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档案馆、党史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将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