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发掘、保护、运用、传承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

(二)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档案资料;

(三)反映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英勇奋斗历程、伟大革命精神、辉煌建设成就的实物;

(四)重要口述历史、回忆记录、手稿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