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红色资源调查线索,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所在地的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