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本市实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权人为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红色资源保护要求,做好日常的保护工作;
(二)制定保护红色资源安全预案,并落实保护措施;
(三)发现红色资源有灭失、毁损的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红色资源开展宣传、教育、纪念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有关的其他责任。
没有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无保护能力的,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