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党史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研究、收藏单位加强对红色资源相关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档案馆、党史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研究和展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