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统一的红色资源档案信息平台。

档案、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资源建立档案,纳入红色资源档案信息平台,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呈现。

红色资源的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