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对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等,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