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交的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进行评审,拟定本市红色资源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