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党史研究机构以及档案、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工作,不断发掘整理红色资源,并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预评审,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提交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色资源调查线索,接到调查线索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