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管理制度,将经调查并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红色资源名录进行管理与保护。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由市党史研究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拟订,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