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市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方面的联动合作,增进红色资源信息互通。

推动京津冀区域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交流,健全红色旅游开发、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红色题材作品创作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推动区域红色资源的协同保护与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