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