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