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上述人群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