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等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