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