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