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