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