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