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