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