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