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支持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本市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