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