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十五条有效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