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本市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