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