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