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