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

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和解、调解优先;

(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