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和解、调解优先;(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