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