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主持调解,或者建议当事人采取和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和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