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或者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坚持以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调解或者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