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可以依法和解、调解的事项,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