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途径、成本和风险。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