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一)协商和解;(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四)公证;(五)仲裁;(六)诉讼;(七)当事人达成的其他调处方式;(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