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

(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

(四)公证;

(五)仲裁;

(六)诉讼;

(七)当事人达成的其他调处方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