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先行协商,自愿、公平达成和解协议。

应当事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调解组织、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可以参与协商,提供专业意见,促成和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