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单位的,由最先排查的部门或者单位提请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