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鼓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依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