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及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加强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