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