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及职责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