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及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