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信访部门应当完善基层信访工作机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推动信访事项办理与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