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