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综合机制,统筹矛盾纠纷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促进多种化解途径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