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体育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管执法、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